【保護兒童】法改會就虐兒個案倡訂新罪行最高可囚20年 列明社工教師等負照顧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9/10 11:24
最後更新: 2021/09/10 16:42
近年虐兒個案增多,社會關注如何及早識別虐兒事件。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0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建議訂立一條新罪行,就懷疑虐待個案針對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罪行,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
報告建議的新罪行,「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罪,對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兒童(16歲以下)或易受傷害人士(16歲以上),免其因非法作為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事責任。適用於被告是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家居環境,亦適用於被告人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環境,包括兄弟姊妹及親屬、家傭保姆、社工、教師、醫護等。
新罪行的「精神意念元素」是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包括性侵犯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傷害。被告的主觀角度會在考慮之內,而建議的罪行所針對的並不是意外事故。
最高刑罰方面,如受害人死亡,可處監禁20年;及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包括永久陷於植物人狀態),可處監禁 15 年。由於建議的罪行是基於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而產生,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關的「非法作為或忽略」。
法改會轄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成員熊運信認為,新建議罪行不影響前線人員工作量,舉例社工、教師、院舍職員等本身已有基本責任照顧兒童或易受傷害者,「道德上都講唔通」,但同意管理層或要制定清晰指引予前線員工。
另一成員馬宣立補充,又指「合理步驟」不一定是報警,「你見到小朋友嚴重受傷,斷手咁,首要考慮可以是帶他求醫」強調新法例不是針對前線員工,只是明知有人受到嚴重傷害,但仍然不理會的人士,社會沒有理由不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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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文軒